宁波市人才市场联合党委流动党员积分制管理及兑换细则(试行)

当前位置:首页 >  文档下载

来源: 点击次数: 添加日期: 2018-06-28

 

 

 

宁波市人才市场联合党委流动党员

积分管理及兑换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会议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不断加强党员精细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健全完善人才市场流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积分制管理,是指将党员每次参加“三会一课”、组织活动、党员党性锻炼、民主评议等党内活动情况全部量化为分数,作为党员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宁波市人才市场新经济组织联合党委的在册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四条  党员积分制管理以年度为周期、量化为依据,实行管理与考核、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动态管理方式。 

第二章  党员管理积分的内容及分值 

第五条  党员管理积分由日常管理积分、贡献积分组成。 

第六条  党员管理积分采用单次录入、年度合并计算的方式。 

第七条  党员日常管理积分的内容及分值: 

(一)自觉参加学习并向组织递交学习心得,每篇积2分,年度累计最高分值10分; 

(二)参加组织活动(“三会一课”等),无迟到、早退现象,每次积2分;因病因事不能参加,事先请假,每次积0.5分; 

(三)按时缴纳党费,每1分,年度积12分; 

(四)主动向党组织书面汇报个人思想情况,每篇汇报积2分,年度累计最高分值10分; 

(五)按要求完成联合党委网站注册并完善信息、加入QQ群和党支部微信群并保持活跃度,年度积5 

(六)积极参加社区便民服务、公益讲学、上党课等社区服务活动,或参加爱心捐款、特殊党费等短期类帮困帮扶活动,每次积2分; 

(七)党员个人被评为各类优秀或先进的,按照街道(乡镇)级、县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每次分别积2分、5分、10分、20分、50分。 

(八)针对党员行为失当,在网络上散播不当事实,有损党员形象,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等情况,由联合党委视情况研究给予扣分

)其他日常管理积分情形由联合党委视情况研究确定。 

第八条  党员贡献积分的内容及分值: 

(一)主动承担党组织日常事务等长期性工作,担任支部书记年度积10分,担任支部委员年度积5分。支部被评为年度先进的,按照街道(乡镇)级、县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支部书记及委员每人每次分别积2分、5分、10分、20分、50分。 

(二)积极向党组织提出合理化建议,且被党组织采纳或实施的,每项积2分; 

(三)积极为组织提供各类资源,积极推荐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好书、好电影、好人物等,每次积1-5分; 

(四)其他贡献积分情形由联合党委视情况研究确定。 

 

第三章  积分的管理及有效期 

第九条  党员积分一般由各支部固定联络员负责记录和管理。党员个人可根据积分事由向支部提出积分申请,由固定联络员审核确认并记录。各支部及固定联络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党员积分管理,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  各支部必须提前通过公告、信息等发布“三会一课”、组织活动、党员党性锻炼、民主评议等活动信息,方便党员参与活动;每半年(每年7月份与次年1月份),将积分情况告知党员并公示(一般不少于7天)。对积分有异议的,党员个人可在公示期内内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积分明显偏低的党员,支部书记及委员负责联系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一条  党员量化积分考评结果将作为党员参加评先推优活动和对党员重点帮教以及组织处置的重要依据。 

具体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党员年度积分在15分(含15分)以下的,取消其参加党内组织的各类评先推优推荐资格;得分在10分(含10分)以下的,由党支部安排专人进行谈话教育,指出问题和不足,明确整改方向;得分低于6分(不含6分)的,由联合党委对党员进行重点教育,督促其认真整改。党员本人认识不到位、不改进或者连续两次年度考评积分低于6分的,按照不合格党员处置。凡是党员违反《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按相关规定处置。 

第十二条  党员的积分不可转赠他人。党员将组织关系转出前可先申请积分兑换。一旦转出,积分自动清零。

第十三条  党员积分自积分采集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两年(以自然年度计算)。当年12月31日(含)前产出的积分记为第一年度积分,在第二年12月31日(含)之前有效。兑换纪念品的通知下发后,逾期没有兑换的党员积分按清零处理。

第四章  积分的兑换说明 

第十  党员可通过现场、来电、党委网站等方式查询个人积分余额,并登录联合党委网站进行申请兑换积分纪念品。

第十  积分兑换属回馈活动,不提供发票。若非质量问题,纪念品一经兑换,不可撤消、退换货、退积分或兑换现金,不再变更。

第十  本办法自20181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中共宁波市人才市场新经济组织联合委员会负责解释。联合党委保留根据需要取消或修改上述相关规则的权利。